毋虚证券诉讼团队
作者:华商证券诉讼团队
作为新疆地区主要的棉花、番茄和糖产品供应的龙头企业,冠农股份在棉花加工、番茄深度加工以及甜菜制糖加工产业上已有一席之地。但这样一家被当地和股民赋予众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却在近期以闪电般的速度完成了“从暴雷到实锤”的信披违规认定过程。
冠农股份信披违规关键词:会计差错、虚增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
一、 背景
1. 导火线
2023年4月20日收盘后,冠农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的对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减。
2023年5月5日收盘后,冠农股份(60025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 违法违规事实的初步确认
2023年8月23日收盘后,冠农股份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新疆监管局查明冠农股份涉嫌两个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一是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353,036,054.93元,营业成本353,036,054.93元。
二是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1,728,543,232.51元,虚增营业成本1,728,543,232.51元。
3. 违法违规事实最终确认
2023年10月8收盘后,冠农股份发布公告,称2023年10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实认定,在量罚幅度部分,相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拟罚款金额,监管部门对冠农股份及其高管的处罚有所减轻。
二、 股民能否索赔
笔者认为股民可以索赔,理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确认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且对公司即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同时《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发布之日,股价和交易量明显变化,符合索赔的“重大性”条件。
三、 三日一价
1.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2年3月28日
2022年3月25日收盘后,冠农股份发布《新疆冠农果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由于行政处罚认定公司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故公司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之日的第二个交易日2022年3月28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2. 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3年4月20日
由于2023年4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揭露日后首个交易日2023年4月21日,股价上涨6.2%,成交量上涨788.6%。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规》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该日为揭露日。
3. 根据本团队测算,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23年6月5日,基准价为8.91元。
四、 索赔期间
符合在2022年3月28日(含该日)至2023年4月20日(含该日)买入且在2023年4月21日(含该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
五、 损失计算
1. 股民可索赔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2. 本案属于诱多型陈述,故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证券的数量+(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基准价)×基准日之后持有的可索赔证券的数量。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根据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相应可以计算出结果,在此不再展开。
六、 赔偿主体
1. 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
2.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 刘中海,时任冠农股份董事长
4. 肖莉,时任冠农股份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5. 莫新民,时任冠农股份财务总监
6. 王新,时任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七、 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
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于2025年4月19日,管辖法院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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