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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宝股份从事专网通信业务虽未造成财务损失

时间:2023-10-19

恒宝股份从事专网通信业务虽未造成财务损失

但仍构成虚假陈述

9月7日,恒宝股份(002104)公告其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江苏恒宝智能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即“特种通信物联网业务”,共执行了 21个批次,涉及 3 家客户和 8 家供应商,导致2017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值得一提的是,与其它从事专网通信的上市公司不同,2019 年 8 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逐步退出。2020 年 10 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恒宝股份从事专网通信业务表面上看虽未造成财务损失,但由于其在2017 年-2020年年报以虚假的贸易业务虚增了巨额营业收入,且虚增营收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比重大部分都很高,导致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遭受严重干扰和误导,令投资者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投资风险,也对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构成了侵害。同时,随着其虚假陈述的事实的揭露,股价也随之显著下跌,为持有其股票的投资者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

因此,恒宝股份通过专网通信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据此发起索赔。笔者将在下文对恒宝股份本次信批违规索赔要点进行简要分析,供有需要的投资者参考:

一、 重要公告

1. 2018年4月26日21时09分,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

2. 2022年9月2日19时14分,公告《立案告知书》。

3. 2023年9月7日,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 主要信息披露违规事实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恒宝股份违规事实如下:

恒宝股份从事专网通信业务,在未充分评估和审慎了解专网通信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即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 2017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6,066.97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1.74%。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 74,281.7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43.95%。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9,939.50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6.01%。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59.03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5.66%。

三、 初步结论

1. 实施日-2018年4月27日(《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2. 揭露日-2022年9月2日(《立案告知书》公告之日)

3. 重大性-揭露日次一交易日即2022年9月5日股价跌幅10.02%,具备重大性。

4. 索赔区间: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2年9月5日(含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友情提示:本文著作权属于广东华商(西安)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代表本团队的研究观点,该观点系根据目前已为公众所掌握的官方信息初步分析得出,不排除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更多的事实出现导致的结论修正。本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团队不对因使用本文结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原创不易,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