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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虚证券诉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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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确认收入也属于财务造假——罗普特证券虚假陈述分析

时间:2023-10-19

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操纵2020年至2022年财报,罗普特(SH688619)因此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的处罚事由是罗普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三年财务造假,具体指向的是罗普特在不满足收入条件的时候提前确认了收入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厦门证监局在处罚告知书中指出,罗普特高管团队中有两名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一名副总经理兼项目分管负责人,三人早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议披露前即知悉该局已下发《审计提示函》,要求审计机构重点关注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等内容,也知悉该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但仍未审慎履职,未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说实话笔者也不相信这几位高管知悉后该等重要信息后会对董事会隐瞒不报)。直至2023年5月17日收到了《立案告知书》,罗普特才忙不迭地在6月21日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追溯调整了自《2020年年度报告》开始的全部财报,此时口径仍然是“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

 

以上信息均显示,这又是一起将财务造假包装成会计差错的案例。关于会计差错和财务造假的区别,笔者已在泉为科技(SZ300716)分析文中进行过辨析,有兴趣的投资者也可以翻阅该文。

 

回到本案来说,虽说案涉相关交易是真实存在的,但罗普特跨期确认收入行为的确属于财务造假的其中一个类别。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的收入确认舞弊手段”就包括“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而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除了罗普特外,其他因此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也不少,比如欢瑞世纪(SZ000892)、永安林业(SZ000663)等等,还有不少因此被否的IPO公司。另外,罗普特高管团队中多人具备会计专业背景、又有审计单位,笔者也不会相信他们不知道这条2019年至今仍然有效的会计准则,所以罗普特因此被处罚一点也不冤。

 

至于罗普特提前确认收入到底算不算“为了达到粉饰财报的目的”,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客观分析:

 

(一)财报虚增规模

 

《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显示: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这么看似乎感受不直观,笔者再换个角度来说:

 

(二)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前后业绩对比

 

当年《招股说明书》和追溯调整前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罗普特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017年0.35亿元、2018年0.55亿元、2019年1.02亿元和2020年的1.58亿元,可以看到公司上市前后业绩连年稳定增长,确实是一家挺好的投资标的。

 

然而当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后,罗普特真实的归母净利润就变了:分别为2017年0.35亿元、2018年0.55亿元、2019年1.02亿元——重点来了,2020年直接跌至0.35亿元,也就是说罗普特上市才两个月业绩同比跌幅就达到了65.74%。

 

这么一对比就出来了,罗普特如果披露真实的财报,就会很快暴露他们上市即巅峰的窘况,刚上市报表都变得这么不好看,后面就没有投资者买单了,所以他们粉饰财报的需求迫在眉睫。

 

其实寅支卯粮的效应到到2022年已显示出来,罗普特追溯调整前归母净利润直接亏损2.01亿元,追溯调整后也仍然亏损1.40亿元,同比降幅295.40%,罗普特的真实经营业绩终于浮出水面。

 

综上,提前确认收入就是财务造假。笔者常说真的假不了,上市公司终归要凭真本事说话,而不是总想走旁门左道坑投资者。下文将对罗普特本次信批违规索赔要点进行简要分析,供有需要的投资者参考:

 

一、重要公告

 

1. 2021年4月19日18时48分,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

 

2. 2023年5月17日18时37分,公告《立案告知书》。

 

3. 2023年8月26日,公告《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二、主要信息披露违规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涉嫌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三、初步结论

 

1. 实施日-2021年4月20日(《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次交易日)。

 

2. 揭露日-2023年5月17日(《立案告知书》公告之日)

3. 基准日:2023年6月9日

4. 基准价:15.28元/股

688619'

罗普特

日线







日期

开盘

最高

最低

收盘

成交量

成交额



2023/5/17

15.01

15.76

15.01

15.76

36203.12

56497352

4.04

揭露日

2023/5/18

12.61

13.66

12.61

13.48

164367.91

214986240

18.36


2023/5/19

13

14.45

12.8

13.96

124872.19

171786176

13.95


2023/5/22

14

14.77

13.9

14.75

83185.96

119419664

9.29


2023/5/23

14.7

15.1

14.35

14.68

57170.55

84432848

6.39


2023/5/24

14.7

15.2

14.48

15.14

46195.83

68853624

5.16


2023/5/25

15.42

15.45

14.7

15.05

42194.74

63297504

4.71


2023/5/26

14.8

15.51

14.8

15.47

33230.56

50848676

3.71


2023/5/29

15.61

15.61

14.9

15.04

37800.45

57236976

4.22


2023/5/30

15.07

15.3

14.76

15.27

36748.67

55329248

4.11


2023/5/31

15.28

15.85

15.21

15.76

35954.66

56227088

4.02


2023/6/1

15.46

15.95

15

15.8

47401.04

74043416

5.29


2023/6/2

15.95

16.09

15.66

15.7

31801.29

50295008

3.55


2023/6/5

15.85

16.11

15.4

15.98

26811.04

42646312

2.99


2023/6/6

16.1

16.1

15.4

15.51

26589.87

41549688

2.97


2023/6/7

15.35

16.07

15.3

15.99

28504.44

45099332

3.18


2023/6/8

16.13

16.13

15.64

15.78

27800.33

43905840

3.11


2023/6/9

15.95

15.99

15.56

15.84

30603.35

48215680

3.42

基准日




基准价:

15.28





 

3. 重大性-揭露日的次交易日即2023年5月18日股价跌幅14.47%,具备重大性。

 

4. 索赔区间: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3年5月1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友情提示:本文著作权属于广东华商(西安)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代表本团队的研究观点,该观点系根据目前已为公众所掌握的官方信息初步分析得出,不排除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更多的事实出现导致的结论修正。本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团队不对因使用本文结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原创不易,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