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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索道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时间:2023-10-19

三特索道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虚假陈述侵权的重大性探讨

8月7日晚间,三特索道(002159)在深交所公告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艾路明于当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至于涉及事项,笔者根据已公开的资料推测,大概率是因为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理由如下:

继去年8月深交所就三特索道控股股东关联方当代科技(艾路明控制的公司)对三特索道累计约42.02亿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件对艾路明予以公开谴责后,今年2月16日上交所又对人福医药及其控股股东当代科技、实控人艾路明等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其中一项违规行为就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为129.09 亿元)。因此,结合上述信息中与艾路明个人有关的违规事实判断,本次对其立案调查的事项大概率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信批违规问题。

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确认后,其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就自然成立了吗?还真不一定。至少从目前已公开资料来看,三特索道与人福医药不同,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虚假陈述行为构成要件里缺失了重要的一环——重大性。

在分析三特索道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信批违规目前阶段为何因重大性不足而索赔条件暂不能成立之前,笔者先简要介绍一下律师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前,必须考量的四个构成要件:(1)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3)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4)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包括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事实才能构成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此时投资者的索赔请求才会获得法院支持。

其中,就上述第(1)项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新规》)第十条明确规定法院必须以具有重大性作为判断标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知,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标准需要以法律法规对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的规定作为必要条件的基础上,再以“价格敏感性”作为重大性的决定性指征。其中, “价格敏感性标准”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发挥作用:第一, 其本身可以作为重大性判断的兜底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一项虚假陈述行为不能符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事项范围,但其披露事项导致了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法院也可以据此认定该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第二,法律赋予了被告围绕“价格敏感性标准”提交证据进行证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成立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一项虚假陈述事项符合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的范围,但如果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因此,具体到三特索道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信批违规来分析,上交所公布的纪律处分对于违规细节描述得非常清楚: 2019年1月起,三特索道控股股东关联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多次要求三特索道及全资子公司海南三特索道有限公司向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借款。三特索道出借的资金最终流向当代科技,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约42.02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约5.05亿元。前述占用资金已于2022年4月24日归还公司。由此我们可以根据上述以公开的事实进行初步的分析:

首先分析得出三特索道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因此以三特索道半年报披露期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9年9月2日作为其实施日)和揭露日(以其虚假陈述行为的首次被公开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2021年3月29日作为揭露日,该日公司公告了《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然后再根据上述两个关键节点分析其价格敏感性,可以看到三特索道在揭露日次日起股价波动分别为-2.81%、-0.41%、-0.25%、+2.99%,可见市场对其虚假陈述行为反应并不明显,不满足重大性的要求。因此如果是三特索道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信批违规问题,以现有公开资料来看索赔的可能性不大。

因此,在上交所结束调查并出具处罚决定之前,根据现有的公开资料来看,可以初步判断三特索道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信批违规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可能性较低。当然不排除后续确定了新的违规事项符合索赔条件,届时可以根据其细节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或探讨。笔者在此提醒投资者,与三特索道不同,艾路明控制的另一家上市公司人福医药,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信批违规问题的侵权构成要件均符合,目前已具备索赔条件,购买了人福医药的投资者可以移步去本团队关于人福医药的分析文,来看下自己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友情提示:

本文仅代表本团队的研究观点,该观点系根据目前已为公众所掌握的官方信息初步分析得出,不排除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更多的事实出现导致的结论修正。本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团队不对因使用本文结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原创不易,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