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虚证券诉讼团队
冠农股份的财务造假动机
可以追溯到三年前的股权激励
先说结论:10月9日的针对冠农股份(600251)《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两个违法行为——用总额法将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业务确认收入以及跨期确认收入,都是为了虚增营业收入这一个目的服务,而笔者认为虚增营收的动机来源于其管理层三年前的股权激励的压力或动力。
本文的标题是为了解答笔者阅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今年4月20日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报告》后产生的疑惑:如果按《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报告》所述“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2020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202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影响”,那冠农股份是闲着没事干触犯一下规则玩吗?笔者从不敢小看上市公司的智商,所以把公告勤勤恳恳地往前翻,果然有了发现,结论就是标题。
来龙去脉如下:冠农股份自2019年底首次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开始,又陆续披露了《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名单》(草案及修订案)、《冠农股份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限制性股权回购注销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其中公司于2020年5月16日公告的修订后的针对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中,显示公司将包括五名管理层之内的106名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同日公告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了2020年、2021年、2022年分三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以2018年主营业务为基数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考核。
所以冠农股份的管理层大概是受到了2020年业绩不达标引发的第一批限售股票被回购注销的刺激,于2021、2022年开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意图通过操纵财报提升主营业务收入以争取满足激励条件。 然而这三年受贸易冲突、疫情冲击等宏观因素影响,调整后情况也不尽如人意,最终还是因为业绩不达标,股权激励的股票也被陆续回购注销。所以人算不如天算,大环境那么差,又是层层监管之下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并不那么容易。
财务造假的危害就不用赘述了吧,如果对股民没有危害,何须监管部门处处设防,时时监管。绝非冠农股份在申辩意见里说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主观恶性不大”。因此下文对冠农股份的这两种财务造假手法进行简要辨析,以供日后避雷参考:
首先,冠农股份用总额法将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的业务确认收入的行为,虽然对净利润无影响,但干扰了投资者对公司真实主营业务收入的判断,属于财务造假。
因为在总额法之下,企业对上下游的交易分别确认收入和成本,反应在财报上通常是高收入、低毛利率的特征;而在净额法之下,企业仅就收取的佣金和手续费确认收入,财报表现出低收入、100%毛利率的特征。因此,尽管利润确实无变化,但在作为上市公司来说显然选用总额法报表更为好看。
所以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报表,新会计准则格外强调总额法和净额法的确认方法和依据,要求总额法必须是在如实识别交易、区分主要责任人和评估控制权的前提下适用。也就是说该用总额法的时候没说不让你用,但是不该用的时候你用了,就是财务造假。
其次,冠农股份跨期确认收入干扰了投资者对当期企业投资价值的正常判断,也属于财务造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2019年12月31日修订)第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的收入确认舞弊手段”就包括“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而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因此,对于冠农股份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报告》中 “将部分应于2020年确认的皮棉贸易收入,跨期确认至2021年度”的行为,《处罚决定书》直接将其定性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营业成本”,因为2021年根本没有这项收入,放进当年的报表里会干扰投资对当期营收能力的正常判断。
冠农股份跨期确认收入也不是个例,其他因此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也不少,比如罗普特(SH688619)、欢瑞世纪(SZ000892)、永安林业(SZ000663)等,还有不少因此被否的IPO公司。所以跨期确认收入这类财务造假也是监管机构的监管红线之一。
综上,冠农股份通过操纵财务报表从而信批违规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现有的公开信息分析索赔条件已经具备,在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0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1日(含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者,可以发起索赔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本文著作权属于广东华商(西安)律师事务所,欢迎转载和引用,但原创不易,转载和引用须注明出处;本文仅代表本团队的研究观点,该观点系根据目前已为公众所掌握的官方信息初步分析得出,不排除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更多的事实出现导致的结论修正。本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团队不对因使用本文结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