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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虚证券诉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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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被告主体

时间:2023-10-26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

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