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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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虚证券诉讼团队

 华商西安律师代理客户取得新三板二级市场证券虚假陈述案胜诉终审判决

时间:2023-11-16

近日,华商西安律师代理客户取得新三板证券虚假陈述案胜诉终审判决。该案由王涛律师、杨晓晶律师承办。根据公开渠道检索,该案为新三板二级市场证券虚假陈述案中判决券商和会所承担连带责任第一案。

2023年11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某资本管理公司诉某新三板公司、某证券公司、某会计师所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由新三板公司赔偿原告全部投资损失、证券公司及会计师所分别对新三板公司的付款义务在2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审判决。

三大亮点

一审、二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归纳了数个争议焦点,各方围绕焦点展开了充分的辩论。其中有三大争议焦点在既往判例中未曾深入涉及,此次一、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律师的观点。

压实了持续督导期间主办券商的督导责任

该观点在一审、二审期间各方几经交锋。券商律师提出新三板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不适用《虚假陈述新规》的理由有两点,一是新三板主办券商不是《虚假陈述新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是《虚假陈述新规》第十七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指向的是“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并不包括持续督导。但原告律师主张,主办券商虽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其参与新三板市场的活动仍适用《虚假陈述新规》,其持续督导服务属于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范畴,并且其督导期间对挂牌公司的审查义务不仅仅是形式审查,也包含了实质审查。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律师的观点,认为证券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判决证券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将虚假陈述揭露日后无法交易的股票现有价值确定为0

原告律师主张案涉股票在揭露日前即停牌,直至三年后终止挂牌,因此自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原告并无机会卖出股票,虽然证券公司和会计师所均主张新三板公司股票价值不应为0,但未能举证证明其目前实际价值,也未能举证证明停牌后的股票存在市场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造成的损失,应当认定案涉股票现有价值为0,并按照原告全额投资金额核算其投资损失。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律师主张。

依法明确了机构投资人的投资注意义务边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所律师均主张原告作为专业的机构投资人,理应尽到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注意义务且不应受“信赖推定”原则的保护,以此排除其投资交易因果关系。但一判决支持了原告律师的主张。原告律师认为其发起索赔的股票及其交易只要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就应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如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行为属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列举的五项情形,就不能否定交易因果关系。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构成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