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NEWS
联系我们 / Contact us

毋虚证券诉讼团队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新亚制程(002388)股民索赔要点

时间:2023-11-16

新亚制程(002388)股民索赔要点

最近最火的手机是什么?大多数人一定会脱口而出:“遥遥领先”!作为国货崛起的优秀代表,华为手机强势回归,而与华为手机体系公司深度合作的新亚制程似乎也借势“火热”了一把。官方信息显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亚制程”)成立于2003年,总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专业从事电子制程方案研发推广和电子制程产品系统供应服务,成功为华为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应用技术支持及配套服务。而新亚制程来自深交所互动易上董秘的回复也明显带着一丝骄傲与自豪:“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近年来,华为体系公司一直为公司的核心客户,谢谢。”所以,华为作为新亚制程第一大客户,营收占比半壁江山,这就不难理解流传的那句话:“华为兴,新亚兴,华为衰,新亚衰。”

按理说在如今国货当自强的大势之下,又有华为这样的优质客户,新亚制程理应当更加规范运作、良性发展才是,但还是应了那句“世事难料”,从2022年12月7日新亚制程公告的广东证监会对其下发《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许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开始,行政监管、立案告知不断,终于在2023年9月28日收盘后尘埃落定:新亚制程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决定。

新亚制程信披违规关键词: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 重要公告

1. 2022年12月27日开盘前,公司公告其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许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89号)、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其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9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2. 2023年5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3. 2023年6月1日收盘后,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补充公告。公告称,本次立案的原因系该《警示函》下有关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徐琦女士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事项导致。

4. 违法违规事实的初步确认:2023年8月8日收盘后,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广东证监局查明新亚制程涉嫌以下信息披露违法事实:

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新亚制程的两家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将大量资金转入新亚制程的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直到2023年1月20日,新亚制程发布《关于非经营性往来款归还完毕的公告》,称截至当日,公司已经收到新力达集团及其关联方偿还的款项,相关往来款项及其利息已清偿完毕。

5. 违法违规事实最终确认:2023年9月12日收盘后,公司发布公告称其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实认定和量罚幅度。

二、 股民能否索赔

经王涛律师证券诉讼团队研判认为股民可以索赔,理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确认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且对公司即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同时在2022年12月27日盘前发布《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许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后,27日当日股价跌幅达5.27%,28日股价跌幅达5.56%,符合索赔的“重大性”条件。

三、 三日一价

1.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1月4日

由于行政处罚认定新亚制程最早在2019年1月开始将将大量资金转入新亚制程的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故暂以2019年1月4日(2019年度第一个交易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2. 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2年12月27日

由于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许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89号),揭露日后首个交易日2022年12月28日,股价下跌5.56%。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规》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该日为揭露日。

3. 根据本团队测算,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23年2月7日,基准价为7.1元。

四、 索赔期间

符合在2020年1月4日(含该日)至2022年12月27日(含该日)买入且在2023年12月28日(含该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

五、 赔偿主体

1.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 徐琦,违法事项发生期间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3. 胡大富,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4. 胡丹,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5. 许雷宇,公司时任董事长

6. 许珊怡,2019年5月至2023年2月公司董事

7. 陈雪娇,2013年6月至2023年1月公司监事

8. 2019年-2021年年报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六、 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

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于2025年12月26日,管辖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是注册地,其最新的半年报显示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以经常居住地为管辖法院】。

 

本文著作权属于广东华商(西安)律师事务所,欢迎转载和引用,但原创不易,转载和引用须注明出处;本文仅代表本团队的研究观点,该观点系根据目前已为公众所掌握的官方信息初步分析得出,不排除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更多的事实出现导致的结论修正。本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本团队不对因使用本文结论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