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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虚证券诉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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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之罗普特(688619)

时间:2023-12-05

前段时间笔者团队发布了一篇关于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的分析文章(详见《图说*st美尚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引起了一些股友的反响,他们或留言或私信要求扩大个股范围进行分析,好让索赔进行中及观望中的股友心中有数。团队结合近期的研究内容与案件进展,将目标锁定在2023年10月31日晚披露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罗普特(688619)。

笔者还是先把系统性风险的一些背景知识做个简要介绍。

目前法院或核损机构计算系统性风险的比例计算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直接比例法”、“相对比例法(更常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更精确)”及“收益曲线对比法”。

这四种方法的计算基础都是需要找寻对应的板块或个股数据,通过某一期间内的数据变化叠加计算个股的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

如何确定参照板块及个股数据呢?法院或核损机构常用的是“3+X”组合参考指标体系:“3”代表综合指数、一级行业指数和三级行业指数,这三类指数是必选指数;“X”代表热点比较突出的反映系争股票特点的概念指数,属于可选指数,由于概念指数带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如果考察期间系争股票不涉及热点概念,也可不选择“X”指数。笔者团队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地域板块指数,即“3+X+地域”参考指标体系,使用较为常用的相对比例法对罗普特自实施日至揭露日的系统性风险进行运算。

确定了参考体系,就需要依据系统性风险计算公式[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指数平均跌幅÷个股跌幅。指数平均跌幅=(参考指数1跌幅+参考指数2跌幅+……参考指数N跌幅)/N,N代表参与计算的指数的数量]来对个股的系统性风险进行计算。

那么罗普特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比例会是怎样的结果呢?

根据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认为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17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3年5月1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依法索赔,即实施日为2021年4月20日,揭露日为2023年5月17日,而基准日笔者推演为2023年6月9日。因此,预测罗普特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的时间区间即可确定为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6月9日。


根据司法实践中系统性风险的判断规则,笔者选择罗普特所在的科创50指数(综合指数)、软件板块(行业板块)、福建板块(地域板块)的走势和罗普特个股走势叠加形成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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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基础数据来源自大智慧)

如图所示: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罗普特下跌15.93%,科创50下跌12.72%,软件板块上涨18.9%,福建板块上涨7.06%。

若法院或核损机构选择的叠加板块和笔者相同,根据上图所示:科创50、软件板块与福建板块的平均指数上涨4.41%,与罗普特在此区间的下跌态势截然相反,因科创50的跌幅依然存在,笔者判断罗普特在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依然“存在局部性的系统性风险,但该系统性风险的比例较低”的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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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各个指数的特性,总结了不同情况下组合指数参与系统性风险扣除计算的判定方法,该方法已经在一些案例中得到应用,将来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金额取决于其在确定系统性风险时选取了哪些板块,如法院和核损机构选取的板块与笔者不同,法院判决金额也会与笔者的测算有差异。当然笔者的测算尚未考虑非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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