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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虚证券诉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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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鹏博士、ST起步、京蓝科技、岩石股份、瑞斯康达、合众思壮最新进展,符合条件的股民可启动索赔

时间:2023-12-30

ST鹏博士(600804)

最新诉讼进展通报:ST鹏博士(60080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已于2023年11月8日、11月16日、11月20日、及11月23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开庭,符合条件的股民可启动索赔。关于鹏博士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分析详见笔者团队《ST鹏博士停不下来的信披“骚操作”》一文。符合在【】年【】月【】日(含该日)至【】年【】月【】日(含该日)买入且在【】年【】月【】日(含该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

 

 

ST起步(603557)

一、ST起步和高管终提处罚

2023年12月2日下午5时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起步”,证券代码603557,证券简称ST起步)发布公告称其和公司相关责任人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32号〕(以下合称“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ST起步的违法违规事实与2023年5月10日其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8号)列明事实基本相同,分别是“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这次《决定书》给予的处罚可谓重拳:对公司“责令改正+警告+5700万罚款”,对周建勇给予“警告+1000万罚款+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利民给予“警告+500万罚款+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章旺给予“警告+300万罚款+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吴剑军给予“警告+200万罚款”。

关于笔者对ST起步的详细分析,详见团队较早前发布的《上市公司不是实控人自家后花园》一文。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投资者诉ST起步目前已有一审胜诉判决,符合条件的股民可依法提起索赔,但由于大部分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在2021年4月29日,故针对该批次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即将于2024年4月28日截止,至今不足半年。

 

二、股民索赔条件

根据决定书的内容,以下三次虚假陈述行为已确认:

1、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实施日为2019年4月17日,即2019年4月16日《2018年年度报告》发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揭露日为2021年4月28日,即《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之日,故可索赔人群为2019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28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1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股份代持未披露行为

实施日为2019年4月17日,即2019年4月16日《2018年年度报告》发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揭露日为2022年1月17日,即《立案告知书》公告之日,故可索赔人群为2019年4月17日至2022年1月17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2年1月1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实施日为2020年4月8日,即2020年4月7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揭露日为2022年1月17日,即《立案告知书》公告之日,故可索赔人群为2020年4月8日至2022年1月17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2年1月1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三、最新诉讼进展

2023年12月14日,最新一批股民诉ST起步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将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ST京蓝(000711)

一、公司、高管均获罚,违法行为已锁定

2023年11月23日晚间八时许,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京蓝”,证券代码000711,证券简称*ST京蓝)发布公告称其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证监会查明*ST京蓝存在“京蓝科技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信息”“2021年度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2021年度、2022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三项违法事实。本次处罚包括对公司给予“警告+300万罚款”,对郭绍增给予“警告+100万罚款”,对高红给予“警告+70万罚款”。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2023年10月31日其发布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5号)认定事实及预处罚结果一致,再次印证了笔者团队于今年11月13日发布的《京蓝科技(000711)股民索赔要点》文章中的观点,有兴趣的股民可以点击链接查看前文。

至此,*ST京蓝的违法行为被证监会盖章确认,股民可依法索赔。

 

二、股民索赔条件

笔者团队认为:符合在2022年4月28日(含该日)至2023年7月12日(含该日)买入且在2023年7月13日(含该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

 

 

岩石股份(600696)

一、战略性虚假陈述终实锤

2023年9月28日晚间,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石股份”,证券代码600696,证券简称“岩石股份”)公告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2号)及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4号]。

证监会查明违法事实如下: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上述事实,证监局对岩石股份处以“责令改正+警告+200万元罚款”,对韩啸处以“警告+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已经是岩石股份第二次证券虚假陈述了,笔者团队认为这次的虚假陈述实质上就是岩石股份的“保壳行动”,核心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处罚暂停上市的情形出现。关于具体的分析,详见笔者团队较早前发布的文章《我笑岩石太疯癫,岩石笑我看不穿——且看岩石股份战略型虚假陈述》。

 

二、股民索赔条件

笔者团队认为:符合在2018年1月31日至2022年7月1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2年7月4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

 

 

瑞斯康达(603803)

一、违法事实已查明

2023年9月16日,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证券代码603803,证券简称“瑞斯康达”)公告称其于2023年9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6号)。

证监会查明违法事实如下:2018年起,瑞斯康达将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迅通)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与隋某力控制或指定的企业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检测交付等事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深蓝迅通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待交货完成后,下游客户再向深蓝迅通支付剩余货款的方式,为隋某力方面提供垫付资金。业务模式上,瑞斯康达“以销定产”,先与下游签订销售合同,再根据事先谈好的毛利率倒算采购单价,与上游签订数量一致的采购合同。瑞斯康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上述行为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2019年营业收入35,133.1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8,754.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3.21%,虚增利润总营业成本22,787.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4.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7.31%。

据此,证监会对瑞斯康达处以“责令改正+警告+200万元罚款”,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100万元罚款”,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80万元罚款”,对王曙立给予“警告+60万元罚款”,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针对瑞斯康达的信批违规行为,笔者团队对于股民索赔条件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

于2020年4月24日至2022年11月11日(周五)收盘前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1月1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

观点二:

在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6月1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1年6月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

 

 

合众思壮(002383)

一、违法行为已认定:从专网通信到超千万罚单

2023年5月21日,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思壮”,证券代码002383,证券简称“合众思壮”)公告其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35号)。

证监会查明违法事实如下:合众思壮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根据上市违法事实,证监会对合众思壮处以“责令改正+警告+600万元罚款”,对郭信平给予“警告+400万元罚款”,对袁学林给予“警告+200万元罚款”,对侯红梅给予“警告+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过本次处罚决定,我们看到了熟悉的“专网通信”,自2022年上市公司专网通信业务暴雷以来,先后有超过十家上市公司因为该业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直至行政处罚。关于合众思壮与专网通信的故事,详见笔者团队之前发布的《透过泽达易盛、合众思壮预处罚看上市公司“专网通信”业务》与《专网通信财务造假之合众思壮篇》两篇文章(部分平台因发文规则无法显示内容,可后台索要)。

二、股民索赔条件:

笔者团队认为:在2017年7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2年5月11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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