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虚证券诉讼团队
11月29日,易联众(300096)公告了《立案告知书》,载明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曦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该公告同时阐明:本次调查事项系对张曦先生个人的调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易联众于11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暨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曦存在以公司名义违规担保、违规借款、违规共同借款等情形;此外,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张曦存在多次未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公章外借的情形。上述事项引起了深交所高度关注,当天就下发了《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实控人债务情况、公章外借情况、现任及时任高管就违规事项的知悉情况及内控制度有效性情况以及违规担保、借款事项加强内控拟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期限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出说明。因此立案调查的违规事项大概率是上述事由。
至于此番调查是否如易联众自己所述的“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结论是肯定会有重大影响,理由如下:
首先,上述违规行为可能令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此投资者需要随时关注易联众的违规事项解决方案及进展情况,谨防ST后股价大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9.4 条第(五)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及第 9.5 条第(一)项“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第(二)项“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规定,若易联众不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解决上述违规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更为重要的是,就上述违规担保、违规借款、违规共同借款、公章外借行为导致的公司内控制度失效问题,易联众实施了长达五年的虚假陈述,其信批违规呈连续状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易联众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案涉违规担保、违规借款、违规共同借款事项如果如实披露,大概率会导致易联众自2018年起至2022年,其《内控自我评价报告》识别出重大缺陷,同时大概率其也会收到否定性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相应地上述年份的《年度报告》、担保公告、关联交易公告等系列文件也存在着虚假陈述,所谓一个谎要多个谎来圆。因此,易联众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呈连续状态,绝不仅仅是未及时披露违规担保、违规借款、违规共同借款、公章外借行为等虚假陈述行为。在历次应当披露案涉违规事项的公告中,易联众均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综上,就其上述信批违规事项,笔者认为易联众虚假陈述行为已具备索赔条件。因此在2018年6月15日至2023年11月28日(含当日)之间买入,且在2023年11月29日(含当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者,都可以发起索赔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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