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西安)律师事务所
本周末,我们团队的就天普股份曝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方向分享过我们的观点后,不少投资者仍然存在疑惑,为何区区一个子公司设立事项就能引发立案这么严重?今天我们来为投资者朋友做进一步解释:
先说监管层面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也就是说,天普股份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做到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三项是最基本的要求。
再来具体说说天普股份具体遗漏了什么。
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天普股份曾在2025年12月26日设立全资子公司天普欣才。但天普股份在明知自身无开展人工智能相关业务计划的情况下,却把人工智能概念明确写入天普欣才经营范围,并且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没有充分提示相关风险,放任股价连续攀升。
直至12月30日、31日监管部门接连出手后,天普股份才于 2026年1月4日将天普欣才的经营范围完成变更,并将人工智能含量降为0。

到了1月9日,天普股份在收到立案告知书后终于做出了符合法律要求的风险提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普欣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欣才”)当前经营范围不包含人工智能,截至目前公司及天普欣才均没有人工智能相关的技术或人员储备,并无开展人工智能相关业务的计划。”也就是说,这才是前两次股价波动风险提示应该包含的内容,但是天普股份却遗漏了。
对此上交所认为:“人工智能”属于市场热点概念,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公司前期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涉及人工智能业务相关市场主体,股价已经多次触及异常波动,并多次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在此背景下,本次公司设立经营范围涵盖人工智能相关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能再次引发市场对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猜想。公司在市场已有相关传闻、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后又在短时间内变更子公司经营范围,在明知自身无开展人工智能相关业务计划的情况下,均未在设立子公司后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相关公告中进行针对性说明澄清,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至于天普股份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是主观行为还是无心之失?其实也并不重要。因为《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就是说,不考虑上市公司主观态度如何,只要被依法认定从事了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并且为投资者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对天普股份停牌核查、下发监管函、监管警示乃至后来采取立案手段来看,当下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擦边”、“蹭热点”行为释放出零容忍的明确态度,这背后是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挽回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为自己带来的无妄损失。
再次提示一下天普股份的索赔条件:2025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收盘前买入天普股份,只要买入数大于卖出数,无论是否清仓,都有权发起索赔。后续随着调查进展索赔区间有所变化,我们随时与投资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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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索赔需求,可以添加我们的微信17792236528或者17791299725(微名:毋虚证券诉讼团队、微信电话同号),添加后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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