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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天际股份被立案 符合条件可索赔登记

时间: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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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天际股份披露收到《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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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1月15日,天际股份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深交所《监管函》,揭示了天际股份存在以下信披违规问题:

01

2023年度对子公司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对子公司常熟市誉翔贸易有限公司的商誉减值测试不规范。

02

公司及子公司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未恰当计提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薪酬。

03

公司2023年9月至2025年8月向非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我们认为证监会调查的重点很可能集中在天际股份向非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问题。我们也将该事件大致始末梳理如下:

为保障主营产品六氟磷酸锂生产所需原材料五氯化磷的稳定供应及获取有竞争力的采购价格,经总经理会议同意,天际股份于2023年9月14日与宁夏永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宁夏永利”)签订《战略合作及长期采购框架协议》与《补充协议》,天际股份向宁夏永利支付 3000万元预付款,在其“10 万吨电子级五氯化磷项目”投产前或未满产前,该预付款不用于抵扣货款,原约定项目正式投产后,双方协商将该笔预付款转为公司对宁夏永利的投资款,若协商不成则用于逐步抵付货款。基于上述协议约定,天际股份实际向宁夏永利支付了 3000 万元预付款,宁夏永利以货物销售折扣优惠方式按3%年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后因五氯化磷行业产能过剩、市场行情低迷,宁夏永利上述五氯化磷项目推迟至 2024年11月建成投产,但受市场环境影响,预计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实现规模化生产,难以产生盈利,因此天际股份无法公平、合理的对宁夏永利进行评估,3000万元预付款暂时无法转为投资款,因此公司与宁夏永利于 2024 年 9 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宁夏永利继续以货物销售折扣优惠方式按 3%年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事项应当认定为财务资助事项。而上市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应规定。

其中6.1.3规定,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6.1.4 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但是很显然,天际股份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决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到监管层采取监管措施后,天际股份才于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予以披露。

基于上述初步判断,投资者索赔维权区间可以先行锁定为2023年9月19日-2026年1月15日,在此区间买入天际股份且股票买入数大于卖出数的投资者,均可以联系我们团队进行预登记,随着证监会调查进展的情况,一旦索赔条件成熟,我们会逐一通知已登记的投资者,并在第一时间发起索赔。

如果有索赔需求,可以添加我们的微信17792236528或者17791299725(微名:毋虚证券诉讼团队、微信电话同号),添加后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问!

也可以在公众号主页栏目进行“索赔登记”,登记后会有专业律师和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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